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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和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核发

来源:昭通市建设局 发布人:昭通市建设局 审核人:请选择 日期:2010年07月22日 访问次数


 

项目名称
行政许可项目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和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核发
非行政许可项目
 
实施机关
昭通市建设局
承办科室及
联系信息
市政公用管理局 负责人:高永树 电话:2197184
审批依据
名称、文号
国务院令第474号,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6项;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1996年8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审批条件
(需要由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申请书;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初步设计方案与设计任务书及基础资料。
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核发:1.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法人证书1份(复印件)。2、项目总体规划设计图纸及说明1份。3、单体建筑或构筑物设计施工图及说明1份。4、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1份(复印件)。5、项目可研报告及相关部门批复1份(复印件)。6、建设单位项目规划方案评审申请1份。7、项目规划方案专家评审意见1份。8、年度投资计划或项目备案证1份(复印件)。9、用地批复1份(复印件)。10、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方案1份。
审批程序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提交申请-初审-论证-行政许可决定-核发
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核发:当地景区管理机构、区县规划局初审→景区办复核→市规划局审查→省级建设部门发证
审批期限
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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