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批条件
(需要由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申请书;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初步设计方案与设计任务书及基础资料。
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核发:1.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法人证书1份(复印件)。2、项目总体规划设计图纸及说明1份。3、单体建筑或构筑物设计施工图及说明1份。4、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1份(复印件)。5、项目可研报告及相关部门批复1份(复印件)。6、建设单位项目规划方案评审申请1份。7、项目规划方案专家评审意见1份。8、年度投资计划或项目备案证1份(复印件)。9、用地批复1份(复印件)。10、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方案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