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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建设局关于在城镇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

来源:昭通市建设局 发布人:管理员 审核人: 日期:2008年05月01日 访问次数


为了规范城镇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有效,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党风廉政建设,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一、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严格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

城镇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

(一)城镇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招投标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各业主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招投标法》和国家、省、市下发的有关法规规章。

(二)城镇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工程项目、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公开或邀请招标,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应将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搞假招标;不按审批机关批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或在招标过程中搞行业保护和地方保护。

2.在招投标过程中搞暗箱操作,或泄露标底和其它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对投标人故意串标等扰乱招标秩序的行为不制止、纠正。

4.不依法确定中标人。

5.不按招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

6.肢解工程搞多头发包。

7.转包和违规分包。

(三)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四)参与评标活动的所有人员不得泄露评标的任何内容。

评标委员会专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遵守职业道德,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不得有以下行为:

1.评标期间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2.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3.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标情况。

4.不公正评标,损害招标人或投标人权益。

(五)城镇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需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人员要恪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道德,严格按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规定的各项监理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等进行工程监理,发现问题,必须按规定及时纠正。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滥用职权,不得损害项目业主和承包人的利益。

(六)加强施工过程管理。严格执行施工工程承包合同、廉政及安全合同规定。施工中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有设计更改、追加投资等,不能由个人说了算,要建立严格审批程序,按程序集体审批。

二、认真贯彻落实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建设资金安全有效

(一)城镇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资金要实行专户存款、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国债部分存入专户,不得挪作它用。

(二)项目业主、监理单位不得以资金拨付为手段谋取私利,相互勾结,套取建设资金。

(三)项目业主要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支持会计人员履行《会计法》赋予的法定职责;要接受对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建设资金运作、竣工决算等情况的稽查和审计。

三、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一)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个人从事或代理与城镇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有关的招投标、材料采购的咨询或经营活动;

2、收受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接受宴请、奖励或健身等娱乐活动;

3、利用职权或职务向项目业主、评标委员会成员打招呼或施加压力,指定或授意选择承包单位或指定分包单位,影响或干扰招标工作;向承包单位推销、推荐材料、设备等。

(二)领导干部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从事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有下列行为:

1、从事城镇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有关的物资、设备采购等经营活动和工程施工、监理。

2、从事与城镇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有关的中介活动。

四、落实责任、强化督查,确保各项规定贯彻落实

(一)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项目负责人不仅要对所担负的建设项目负总责,也要对所管人员和所管项目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总责。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部份要求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二)项目业主要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对城镇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招投标、合同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指派专人负责受理举报投诉。要严肃查处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纪和腐败行为。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日常监督工作由市(区、县)纪委、监察局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违纪违法案件按案件管辖权限调查处理。

(四)各级纪检监察、计划、财政、建设、审计及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纵容、包庇违纪违规单位或责任人;不得知情不报、瞒案不办。

(五)对本规定所列行为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市(区、县)纪委、监察局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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