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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昭通市建设局行政问责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昭通市建设局 发布人:管理员 审核人: 日期:2008年05月01日 访问次数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根据《昭通市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和《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昭通市建设局行政问责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使《实施细则》落到实处,切实抓出成效,特提出如下要求:

1、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开展学习讨论,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努力在深度和广度上下工夫,做到不留死角。

2、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认真执行。各科室(单位)的主要领导既是第一责任人又是问责的重要对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和时间具体抓。

3、要进一步理清岗位工作职责,尽快建立AB角工作机制。

附件:《昭通市建设局行政问责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

二○○八年五月一日

 

 

 

《昭通市建设局行政问责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行政问责制

第一条  为促进市直建设系统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强化行政责任,保证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以及《昭通市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结合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和局属各单位正副职领导,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实施细则对其问责。

第三条  行政问责坚持权责对应、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责任承担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与发挥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和局属各单位正副职领导,应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和局属各单位正副职领导有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和履行行政职责不到位的行为,有权向市建设局纪检组检举或控告。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六条  问责的信息来源渠道:

(一)市委、市政府、省建设厅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局党组、局行政领导班子提出的意见建议;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对所属工作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七条  根据行政问责信息,发现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和局属各单位正副职领导可能有应当问责情形的,经纪检组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存在的,向市建设局党组提出书面建议。

第八条  问责程序由市建设局党组决定启动。市建设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市建设局法规科及有关科室(单位)组成市建设局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人员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九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市建设局党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条             调查终结后,应当问责的事实存在的,经市建设局党组会议研究,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一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在问责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等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被问责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局党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市建设局党组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四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申诉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员、被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或由领导决定回避,被调查人员也可以申请其回避。调查人员的回避由调查组组长决定,调查组长的回避由市建设局党组决定。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市建设局党组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相关情节的轻重以及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被问责人员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被问责人员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被问责人员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被问责2次以上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的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九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其中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科室(单位)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明确、详细、具体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局办公室负责实施问责办法的组织协调,法规科具体承办,市建设局有关科室(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向社会提供服务项目的,对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应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

第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向社会提供服务项目,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把各项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主动征求并接受社会和公众对本局服务方式、工作方法的建议和意见,不断完善办事指南,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

第三条             本局将制定和公布《昭通市建设局(规划局)办事服务指南》,向社会和公众公开各科室职能职责、审批事项(服务事项)、法律依据、办事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局属各单位也要向社会和公众公示具体职能和服务事项,让公众了解其职能状况。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应该履行8项工作承诺: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要执行8项严厉禁止:严厉禁止索贿受礼;严厉禁止吃、拿、卡、要;严厉禁止推、拖、压、蒙;严厉禁止以言代法;严厉禁止优亲厚友;严厉禁止以权谋私;严厉禁止态度冷漠、作风粗暴;严厉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行为。

第三章    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  服务对象到本局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即第一个接待来人、接受信函、接听电话、接受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科室。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全体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应当了解各科室的职能职责、业务内容,办事程序等相关事项,主动学习,不断提高业务和综合能力。

第三条           市建设局各科室实行桌签制度,向社会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身份,实施有效的服务监督。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一)        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原则上要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要一次性告知。

(二)        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本局职责,但不在首问责任人办理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引荐到相关科室办理;若经办人(业务受理人)不在,首问责任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责任人要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

(三)        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能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接受问询,说明情况,耐心解释,并尽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四)        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本局其他科室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使用文明用语接待服务对象,禁止使用明显带有推卸责任、不文明、不礼貌的言语。

第四章    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本局各科室在处理行政事项时应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昭通市建设局办事指南》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服务事项。

第二条    限时办结的范围主要有:建设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复议、备案等行政管理事项,局内各种公文处理件,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交办件,下级机关请示件,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投诉件,部门文件会签件,其他需要限时办结的项目。

第三条    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承诺办理时限控制在规定时限的1/2;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要按照便民利民、优质高效的原则,分类确定办理时限。

第四条    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第五条    承办事项情况较复杂和特殊,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办结完毕的,应经局领导同意后,向交办机关和领导及服务对象说明原因,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办结时间。

第六条    本局全体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提倡一岗多责,一岗多能。各业务岗位要实行AB角制,即当承办人(A角)因外出不在工作岗位时,科室负责人应当指定其他工作人员(B角)顶岗替代。顶岗人员应当尽职尽责,确保工作运转正常,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本局各科室在处理行政事项过程中因违反《办事指南》而受到服务对象的举报的,将按照《昭通市建设局行政问责制实施细则》对被举报人及科室主要负责人问责。

第八条       向本机关投诉监督受理电话:0870-2133588  0870-2136136。投诉监督受理邮箱:ztsjsjbgs750@126.com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设局推行“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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