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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执法检查的通知

来源:昭通市建设局 发布人:市建设局法规科 审核人:周远胜 日期:2010年05月19日 访问次数


昭建联发〔2010155


 

昭通市建设局 昭通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在全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规划)局,各县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全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确保城镇建设按规划实施,提高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时间

检查范围:全市200811以来在建(改建、扩建、新建等)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项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

检查时间:2010515615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在建工程项目是否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二)检查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划许可的内容组织建设。

(三)检查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

(四)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安全管理情况。

(五)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领导,成立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组。

  长:禄  松(市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角  星(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黄建新(市建设局副局长)

                      周远胜(市建设局副调研员、市建设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员:王   强(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高开林(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科长)

             李志军(市建设局勘察设计标准定额科科长)

             魏永翔(市建设局法规科科长、市建设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程(市规划局工程建设规划管理科科长)

               刚(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队长)

               雨(市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站长)

               鼎(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站长)

             杨稜钊(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副站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建设局,由黄建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高开林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综合检查日常工作。

各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

(二)工作程序。各县建设(规划)局和各县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辖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综合执法检查,中心城市综合执法检查由市建设(规划)局牵头组织。市建设(规划)局和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县自查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对部分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各县综合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和相关表格请于2010620日前上报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三)严肃纪律。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内容的检查工作,防止走过场、流于形式;综合执法检查组成员要严格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求真务实,把每个工程的情况摸清搞准,确保检查不留死角,为整改工作提供依据。

(四)强化整改。对综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检查组要找准责任主体,下达书面整改督办通知,明确整改内容、时限,限期整改完毕,不搞下不为例;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记入不良纪录。

(五)完善制度。通过综合执法检查和整改落实,找准存在问题症结,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确保工程项目建设各环节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实现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确保综合整治效果,促进全市城乡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此通知

联系人:王 

电话(传真):0870-2137901

电子邮箱:ztanquanjiandu@163.com

附表1. 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2. 昭通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执行情况检查登记表

3.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检查表

4. 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行为检查表

5.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点检查表

6. 受检工程一览表

7. 建设行政综合执法建议书

 

点击下载:附件表格.doc

 

 

昭通市建设局

昭通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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