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规发〔2009〕13号
昭通市规划局 昭通市监察局
关于转发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监察厅转发住宅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规划)局、监察局:
为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监察厅转发了住宅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以下简称《通知》)。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贯彻实施要求。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各县、区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全体规划管理及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及监督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实、抓好,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
二、建章立制,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制定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程序和管理办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于2009年3月底前报市规划局备案。昭通中心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由市规划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要求,切实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今后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云南省城乡规划与建设项目公示办法(试行)》、《云南省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办法(试行)》、《云南省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监督检查
市规划局会同市监察局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作为2009年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和城乡督查工作的重点内容,开展重点专项监督检查。自2009年1月起,建立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工作定期上报制度,各县、区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涉及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及调整审批情况分别报市规划局、市监察局。
各县、区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行政监察机关建立健全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加大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坚决制止和纠正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各县、区建设(规划)局、监察局接文后,要及时向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认真开展工作并对2008年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情况进行自查,按《通知》要求做好完善和纠正工作,同时将自查报告于2009年3月20日前分别报市规划局、市监察局。
附件: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监察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云建规〔2009〕49号)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规划 规划 容积率△ 管理 通知
抄报:夜书记,王市长,张副书记,市纪委周书记,市政府何副市长、昭阳区委马书记。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市政协经建委,昭通市昭阳城市开发建设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昭通市规划局 2009年1月19日印发
(共印40份)
附件:
云南省建设厅 云南省监察厅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云建规〔2009〕49号
各州、市规划局(建设局)、监察局:
为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察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要求,请一并认真严格贯彻执行。
一、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建设用地容积率是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指标和土地开发强度的量化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容积率不仅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必须规定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时必须严格控制和遵守的关键指标。切实加强容积率管理,对强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延续行,推进城乡规划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通知》规定的各项要求,切实把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并纳入城乡规划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各设市城市及县城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的具体规定,进一步细化《通知》的各项要求,明确本地容积率调整的具体条件、调整的审查审批程序及其他相应措施;明确规划、国土、房地产、监察等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协作机制。所制定的具体规定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向社会予以公布,并于2009年3月底前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厅备案。各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具体规定抓紧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要求,切实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各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加强对所辖市(县、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违反程序擅自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行为。
二、规范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是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约定条件,容积率指标更是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心内容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也不得依据政府会议纪要调整容积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确需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分区)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因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在符合以上条件且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通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调整容积率指标。
涉及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建设项目,其所有规划审批管理环节的相关档案文件材料除按《通知》要求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查外,还应当按照《云南省城乡规划与建设项目公示办法(试行)》、《云南省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办法(试行)》、《云南省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依申请公开和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监督检查
省建设厅会同省监察厅、省政府城乡规划督察办公室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作为2009年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和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重点内容,开展重点专项监督检查。自2009年1月起,建立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工作定期上报制度,各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各市(县、区)涉及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及调整审批情况报省建设厅。
各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积极督促所辖市(县、区)完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制度,会同行政监察机关建立健全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加大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坚决制止和纠正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各设市城市和县城要按照《通知》要求,对2008年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情况进行自查,按《通知》规定做好完善和纠正工作,同时将自查报告报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汇总后由各州市统一上报省建设厅。
附件:《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
云南省建设厅 云南省监察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建规〔2008〕22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监察部
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直辖市规划局(委)、监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强化容积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在城乡发展建设中,城市和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责任。容积率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指标之一,既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必须规定的重要内容,也是进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时必须严格控制的关键指标。近年来,一些地方城乡规划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在城乡规划的行政审批中,对容积率的调整搞"暗箱操作",涉及容积率管理的腐败案件时有发生,对城乡建设产生了不良影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强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意识、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于规范新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推进城乡规划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严格容积率指标的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法》中明确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规模小的镇、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可直接根据相关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容积率作为规划设计条件中重要的开发强度指标,必须经法定程序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并在规划实施管理中严格遵守,不得突破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对同一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容积率指标均应符合法定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并将各环节的审批结果公示,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与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相符合。
三、严格容积率指标的调整程序
固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中容积率指标如果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其他规划的规定,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其他规划的须先行调整涉及到的其他规划。所有涉及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建设项目,其规划管理的有关内容必须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应根据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馆)移交备查。
四、严格核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容积率要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核实完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行政许可要求。核实中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是否超出规划许可允许建设的建筑面积。建设工程竣工时所建的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允许建设的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罚,拆除违法建设部分、没收违法收入,并对违法建设部分处以工程造价10%罚款。
五、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监督检查
要抓紧完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制度的省(区、市),要抓紧制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制度,明确容积率调整的具体条件、审批程序及管理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立相应的协作机制。
要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完善容积率管理制度,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坚决制止和纠正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各省(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结合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抓紧做好整章建制工作,并对近年来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情况进行检查。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将对各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特别是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情况遂行专项检查。